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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1-02-23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录音制品的制作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则录音制作者不得使用该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
  2. 教科书编写

    • 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时,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
    • 教科书出版者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同样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音乐作品时,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这些法定许可情形体现了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同时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必要信息。

请注意,虽然法定许可为使用音乐作品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并非所有使用情形都适用法定许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使用音乐作品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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