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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1-02-23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 在这种情况下,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作品在报刊刊登后的转载和摘编

    • 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 转载或摘编时,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3. 录音制品的制作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则录音制作者不得使用。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虽然一些资料或解读中提到了“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等情形,但这些并不完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当前明确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而是可能涉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或是对著作权法的一般性解读。因此,在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定许可时,应严格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总的来说,著作权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以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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